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桂北市监罚海〔2023〕63号)。北海市海城区叶三哥海鲜大排档一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叶三哥海鲜大排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M09U52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北海市上海路3号
经营者:庞则彩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上海路3号的由庞则彩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叶三哥海鲜大排档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5020152521,有效期至2027年10月份3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叶长斌未持《健康证》上岗。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叶长斌进行询问,并提取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
经查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至案发时一直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1份;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庞则彩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
4.《询问笔录》(询问受托人叶长斌)1份;
5.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海城区叶三哥海鲜大排档整改报告》1份;
6.《证据提取单》1份。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6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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