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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借给老同学10万,约定1年后还款,小张担保。一年后老同学未还,老刘想反正有保证人就没着急催款。转眼3年过去了,眼看着老同学人去楼空,老刘急忙要求小张承担保证责任。小张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 无需承担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小 张和老 刘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六个月, 从 借款期满 之日开始 计 算。 老 刘 时隔三年才 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 经过 , 小 张的保证责任免除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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